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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航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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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盟章程
 

郑州领航企业家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服务领航企业家,进一步加快我市优秀企业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优秀企业家在高质量发展、创新创业中的组织管理和引领带动作用,形成一批优秀企业家群体,为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贡献企业家力量,特成立本联盟。

第二条 联盟名称为郑州领航企业家联盟。联盟是按照自愿参加、平等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以全市企业家为主体,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联盟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按照市“万人助万企”办公室和郑州市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安排开展工作。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是搭建政企、校(院)企、银企、企企沟通交流平台,宣传恵企政策,推动创新合作,拓展市场空间,提升发展水平,促进共同成长,实现多方共赢。

第四条 联盟的目标是培育领航企业家,建设一流企业,打通经济发展内循环,助力重点产业链建设,发展新质生产力,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联盟不收取成员单位任何会员费、年费等。联盟运转和开展活动经费由成员单位自愿捐赠等给予支持,联盟所筹集的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联盟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联盟监事会负责对成员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每年向联盟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联盟坚持以培育和服务领航企业家、推进建设一流企业的工作方针。主要任务:

(一)开办企业家网站,编辑《领航企业家》会刊,打造领航企业家宣传长廊,多渠道宣传展示企业家风彩;

(二)组织开展“互访互学互提升”系列活动;开设“领航计划·名企讲堂”,组织功勋企业家和卓越企业家、优秀企业家分享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适时推出“中国领航企业家”大会(报告会)和评选“年度十大领航企业”、“年度十大杰出领航企业家”;

(三)组织开展产销、银企、产学研和人力资源“四项对接”活动,助力郑州市重点产业链建设;

(四)组织联盟成员到国内外先进地区和知名企业、院校参观学习交流,开阔视野,学习经验,拓展市场,开展合作与创新;

(五)组织经济发展、宏观政策等报告会,邀请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全国知名专家解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企业家政治素质和把控宏观经济形势的能力;

(六)组织与企业家成长和企业发展有关的培训、沙龙、讲座和行业研讨会;协助承办郑州领航企业家培训及各种大赛等交流学习活动;

(七)组织专家团队帮助企业家解决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八)利用联盟平台资源,为联盟成员提供项目、资金、人才等信息服务;

(九)收集国家重点扶持产业或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信息,为企业牵线搭桥,促进专利产品产业化;

(十)组织企业联合申请国家、省和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帮助落实国家、省、市各项惠企政策,组织企业共同开拓市场;

(十一)开展扶智助学、扶贫助困、慈善救助等爱心活动,回报社会。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七条 联盟成员分为特邀成员和企业成员。

(一)特邀成员:主要是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从事法律、投融资、税务、人力资源等服务企业的人员。

(二)企业成员:为郑州市优秀企业家领航计划名录人员、“专精特新”等企业的优秀企业家,国内外优秀企业家。

(三)为联盟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成为联盟永久盟员或授予荣誉盟员称号。

第八 入盟的条件和程序: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同意并拥护和遵守联盟章程;

(二)特邀成员要愿意并热心服务企业发展,由联盟成员邀请加入;

(三)企业成员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职业道德,愿意分享经验和合作,以实现共同发展。企业成员加入联盟需提交入盟申请书,由联盟秘书处审核,报盟长审批同意后入盟;企业成员的代表原则上由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若调整,要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同时,要明确专人负责与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第九条 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统一发放联盟成员证书;

(二)本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特邀成员不参与联盟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对本盟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四)获得联盟提供的服务;

(五)享受联盟的表彰和奖励;

(六)入盟自愿,退盟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联盟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的章程,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执行联盟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并遵守活动的各项规定,完成联盟分配的工作;

(三)对联盟编发的各种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四)积极参与联盟建设,为联盟发展献计献策。

一条 联盟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联盟秘书处提出意见,报盟长审批同意后取消其盟员资格并公示: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一年内无故不参加联盟活动;

(三)不再符合盟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盟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条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应书面通知本盟,并交回盟员证。

三条 本盟建立完整的盟员名册和盟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每年对优秀联盟成员给予通报表扬,并积极向各级政府部门推荐参与优秀企业家评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四条 联盟的组织机构设置为联盟代表大会、秘书处、监事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十 联盟代表大会

(一)职责:负责审定联盟章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批准联盟的工作报告;选举和罢免联盟盟长、执行盟长、常务副盟长、副盟长、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名称、办公地址的变更和联盟的终止事宜;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联盟设名誉盟长1名,盟长1名,执行副盟长1-3名,常务副盟长若干名,副盟长若干名,监事会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为3年,最多连任2届;由联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首届盟长、执行盟长、常务副盟长、副盟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筹委会及有关局(委)、区县(市)工信部门提名产生。

(三)联盟大会代表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联盟盟长召集执行盟长、常务副盟长、副盟长,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及秘书长表决,达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四)联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联盟盟长召集,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联盟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联盟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六条 秘书处

(一)职责:执行联盟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联盟代表大会年度工作计划的起草和实施;负责联盟成员加入和退出的申请受理;负责联盟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若干名。在联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盟长和秘书长共同负责联盟日常工作,对联盟代表大会和盟长负责。

第十 监事会

(一)职责:负责对联盟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联盟日常办事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审议联盟年度工作计划、监督企业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向联盟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建议提案。

(二)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监事会如发现联盟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实时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四)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任期与盟长任期相同。

第十 专家咨询委员会

由特邀会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对联盟发展提供咨询建议,协助联盟开展工作,为联盟企业提供服务,为联盟发展贡献力量等。

第十九条 联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联盟的分支机构是联盟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联盟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联盟需要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建议,并提交联盟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本章程由联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郑州领航企业家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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